時間: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晚上6時30分
地點:本會會館
出席:林仲豪、蔡雪苓、林金宗、伍安泰、陳寶華、王盛鐸、陳琪苗、林泓帆、李政儒、李汶宜、蔡宜均、陳佩琪、葉進祥、陳廷瑋、曾怡靜、鄭嘉慧、林媗琪、吳玉英。
列席:康文彬、趙培皓、謝育錚、陳威延。
主席:林理事長 仲豪 記錄:陳威延
壹、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0人,實到18人。
貳、主席宣布開會
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參見第316期台南律師通訊】
伍、第12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一、案由:110年10月蔡宜真、葉育菁律師2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
執行報告:同意入會,並於110年11月22日核發會員證。
二、案由:臺南市政府請本會推薦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管理及監督委員會第1屆委員遴選事宜案。
執行報告:於110年11月19日MAIL回覆市府推薦李汶宜律師、鄭植元律師。
三、案由:本會擬擇日舉辦人文關懷系列活動之「老鷹之手紀錄片」欣賞案。
執行報告:於110年11月29日南律豪字第11000417號函知會員並公告官網。
四、案由:本會第34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74屆律師節暨平民法律服務中心47週年慶祝聯合活動中,有關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感謝禮金變更案。
執行報告:於110年11月19日官網公告決議內容。
陸、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11月20日本人參加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該次會議中對地方公會依律師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13條第2項規定,拒絕律師入會申請之決定,依第14條規定複審,與會理監事一致同意地方公會之決定,落實律師法第12條修法目的,強化律師界對律師倫理之要求。
(二)本會11月21日舉辦第34屆第2次會員大會,感謝會員們的支持,順利通過會館購置案,本人在11月30日召開線上理監事會,經理監事會決議確認購置會館之相關具體作為,會將訊息公告給會員知悉。
(三)本人11月26日代表本會參加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節慶祝大會暨第29屆第2次會員大會,恭喜台北律師公會順利完成修章工作。
(四)本會11月27日舉辦家事法系列課程11-律師辦理家事案件經驗分享,邀請前理事長黃雅萍律師、理事陳琪苗律師、前秘書長康文彬律師、理事陳寶華律師、前常務理事李家鳳律師擔任講師,以線上及實體並行之方式進行,謝謝講師們的精彩分享,也謝謝秘書處在轉播設備上的支援。
(五)12月4日上午高雄律師公會舉辦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本會循例有安排專車讓本會會員前往參加,本人也代表本會參加,大會順利圓滿。
(六)12月4日下午,南科管理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等共同主辦,本會合辦的營業秘密戰略及經貿商機系列講座,第一場次營業秘密法與訴訟攻防,本人代表本會出席開幕式,12月13日下午,第二場次,營業秘密戰略致勝之道,由安泰常理代表本會出席,希望相關活動有助於本會會員對於相關議題的了解。
(七)12月4日傍晚,本人代表本會參加屏東律師公會第30屆第2次會員大會及第74屆律師節慶祝大會,大會順利圓滿,慶祝活動精彩無比。
(八)12月5日本會羽球隊,兵分二路,分別北上參加110年度律師節全國律師盃羽球邀請賽,獲得健康組冠軍,恭喜羽球隊,本人在場觀戰,十分精彩。另外羽球隊也參加臺南市醫師公會主辦之羽球聯誼賽,比賽十分競爭,參賽人員獲得豐富的比賽經驗。
(九)本會文化藝術委員會12月10日於真善美戲院舉辦電影「老鷹之手」欣賞會,影片內容令人感動,謝謝主委宜均律師的安排。
(十)12月11日本人及雪苓副理事長代表本會參加全律會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法律宣導委員會獲選為優秀公益律師團體獎,感謝委員會主委陳佩琪律師、趙培皓律師及委員們的貢獻。另全律會章程案雖沒有通過,不過經參與的會員代表們及各地方公會理事長懇切表示意見,會議氣氛緩和,雙方意見的差距逐漸減小。
(十一)12月14日中午,本人與金宗常理、育錚秘書長、培皓財務長一起看了仲介提供得三個物件,也陸續看其他物件,如果適當,再來安排理監事會一同確認物件。
二、監事會報告:帳戶都確認過,沒有問題。
三、各委員會報告:
(一)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林金宗常務理事報告)
1.110年11月有66位律師參與服務,辦理平民法律服務共有366件。
2.110年11月支出較多,總共發了142份感謝禮給服務值勤律師、12份禮品給服務績優的律師,及志工獎2000元。另因本次是與律師節及會員大會合辦,所以支出了5萬元。
(二)國際交流委員會(林仲豪理事長代為報告)
本會與台南市日本人協會訂於111年1月8日合辦「漁光島淨灘活動」,事涉國際交流,請大家踴躍參加。
(三)網站管理委員會(謝育錚秘書長代為報告)
我們有針對會館購置部分,在台南律師公會官網上設置會館資訊專區,屆時再把相關資訊放上去。
(四)法律教育宣導委員會(陳佩琪理事報告)
1.本會12月11日,有去全律會獲頒公益律師獎,我們是團體組唯一獲獎者,感謝趙培皓律師、陳佩琪律師、許照生律師、郭俐文律師、王又真律師、鐘旺良律師、王盛鐸律師、葉進祥律師、錢冠頤律師、陳寶華律師、陳廷瑋律師、范其瑄律師等。
2.我們在12月4日有與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一起合辦法治教育律師種子培訓,現場有12位律師報名,有支出約3000多元講義費等。
3.法律達人競賽,我們會跟台南市教育局定期開會,最近會議中,教育局希望可以出三千題題目,作為題庫,預作未來三年使用,這部分宣導委員會會再討論。
(五)實務研究委員會(葉進祥理事報告)
本會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訂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2時至5時20分,於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實習法庭共同舉辦府城法學論壇,本次主題為「有限公司減資方式之探討:理論與實務」,主講人為許忠信教授。本次為今年度最後一場府城法學論壇系列講座,本會特別邀請顧問宋金比律師代表致詞,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別保留25個名額供本會會員報名參與講座,對本次主題有興趣的會員,敬請踴躍報名。
(六)司法改革委員會(陳琪苗理事報告)
線上評鑑系統已經初步完成,請大家踴躍測試,並提出意見。
(七)文康福利委員會(李政儒理事報告)
1.110年12月26日由會計師公會舉辦台南區六師聯合會。另外,本會會提案舉辦六師單身聯誼活動,以下午茶形式,預計過年後辦理。
2.登山社活動預計於111年1月16日舉辦。
(八)秘書處(謝育錚秘書長報告)
1.110年11月份退會之會員共計12人。
特別會員:羅振宏、呂瑞貞、蔡宜軒、洪俊誠、楊宗翰、陳鏗年、楊慧娘、賴安國、劉彥呈、胡書瑜(以上10人月費已繳清);麻敏萱(月費繳至108年12月);黃當庭(月費繳至110年6月)。
2.截至11月底會員總數998人(一般會員425人+特別會員計573人)。
3.截至11月底止跨區執業人數1328人(11月跨區91人、停跨45人)。
可至本會官網查看每月最新會員人數結構表。
4.12月6日召開第8次秘書處會議。
5.代會館籌備小組報告:經不動產仲介公司及會員提供相關標的,計有:
(1)台南市中西區湖美街荷蘭湖美高級樓店辦公室。
(2)台南市安平區國平路安平邊間採光顯眼1+2樓店面。
(3)台南市南區文南一街文南商圈商業大樓。
(4)台南市安平區府平路安平金賺吃市金店宅。
(5)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安平雙拼運河雙車美宅。
(6)台南市安平區建平六街古香尊爵大器車墅。
(7)台南市安平區永華五街安平市中心雙店面+後花園。
(8)台南市中西區西門圓環多面採光辦公室。
(9)台南市安平區藏風2艾及美麗慈濟中學旁4車庫別墅。
(10)台南市安平區富立高樓景觀大戶別三平車。
(11)台南市安平區健康二街近地方法院電梯雙車店墅。
(12)台南市安平區愛上日光微風典藏電梯豪邸。
會館籌備小組討論篩選後,已擇定編號(4)(7)(12)等適合標的,於110年12月14日實地勘查、賞屋後,已再請仲介公司排定下次就編號(4)(7)等標的進行複勘,並邀請理監事們共同前往。
柒、討論事項:
一、案由:110年11月份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之律師:陳俊安、陳佳宜、陳耿漢等3名,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本會110年11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請公會推薦「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行政作業事務採購案」之招標工作小組委員,請追認。
決議:推薦葉進祥律師。
四、案由:本會與台南市日本人協會訂於111年1月8日合辦「漁光島淨灘活動」,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案由:民眾A等投訴本會一般會員B律師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六、案由: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邀請本會合辦「2022冤案救援律師培訓工作坊(台南場)」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七、案由:本會擬於111年1月16日台南律師公會登山社健行半日遊案,請討論。
決議:授權登山社社長辦理,會員酌予補助,眷屬自行負擔。
八、案由:本會會員許安德利律師建議本會設置敬老金案,請討論。
決議:全律會明年3月可能會通過新的章程,將對本會收入造成影響,待全律會章程修訂後,再行評估、討論。
九、案由:擬建議成立「律師業務促進委員會」新委員會案,請討論。
決議:由公共關係委員會辦理即可,無須成立新委員會。
十、案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案由:全律會請各地公會推薦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律師委員案,請討論。
決議: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推薦曾怡靜律師、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委員推薦陳琪苗律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推薦張文嘉律師、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委員推薦林瑞成律師。
捌、臨時動議
一、案由:訂定依律師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懲戒處分律師自費接受本會律師倫理規範研習之收費標準。
決議:依律師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懲戒處分律師自費接受本會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課程每小時收費新台幣10,000元,應於報名時一併繳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個人理由請求退還。
玖、自由發言
拾、散會